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的要求,我厅确定120家单位作为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义务
各州(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第(一)、(二)、(三)项法定义务应当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
二、公布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各州(市)制定本辖区内土壤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